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体育彩票黑龙江省6+1(以下简称黑龙江省6+1)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发行和组织销售,黑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所辖区域内销售。
第三条 黑龙江省6+1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在黑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销售网点销售,定期开奖。
第四条 黑龙江省6+1实行自愿购买,凡购票者均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兑付奖金。
第二章 投注
第六条 黑龙江省6+1是指由 6 位自然数号码加一个特别号码组成一注进行投注,6位自然数号码为000000-999999,特别号码为0-9,特别号码位于6位自然数号码后,与6位自然数号码不形成排列关系。每注金额人民币2元。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投注号码进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数范围为2-99倍。单张彩票的投注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第七条 购买者可在黑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销售网点投注。投注号码经投注机打印出对奖凭证,交购买者保存,此对奖凭证即为黑龙江省6+1彩票。
第八条 购买者可选择机选号码投注、自选号码投注。机选号码投注是指由投注机随机产生投注号码进行投注,自选号码投注是指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进行投注。
第九条 黑龙江省6+1每周销售二期,期号以开奖日界定,按日历年度编排。
第三章 设奖
第十条 黑龙江省6+1按当期销售额的50%、15%、35%分别计提返奖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返奖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49%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6+1设六个奖级,特、一、二等奖为浮动奖,三、四、五等奖为固定奖。各奖级和奖金规定如下:
特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计提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80%,以及奖池资金;
一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计提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10%;
二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计提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10%;
三等奖:单注奖金固定为300 元;
四等奖:单注奖金固定为20 元;
五等奖:单注奖金固定为5 元。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6+1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6+1设置奖池,奖池由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和超出浮动奖单注奖金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组成。
第十四条 当奖池资金为1500万元或以上时,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金总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特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计提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20%,以及奖池资金;
一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计提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40%;
二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计提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40%。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6+1设置调节基金,调节基金包括按销售额的1%提取部分、浮动奖奖金按元为单位取整后的余额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动用调节基金设立特别奖,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特、一、二等奖按照该奖级实际中奖注数平均分配该奖级奖金。当期特等奖单注奖金不足2400元时,从调节基金于以补足;当期一等奖单注奖金不足1200元时,从调节基金子以补足;当期二等奖单注奖金不足600元时,从调节基金子以补足。调节基金不足时,用彩票机构业务费垫支。在出现业务费垫支的情况下,当调节基金有资金滚入时优先偿还垫支的业务费。
第四章 开奖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6+1每周二、五开奖。开奖时按顺序摇出一组6位数号码和一个特别号码,作为当期开奖号码。
第十八条 每期开奖后,黑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将开奖号码、当期销售总额、各奖级中奖情况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开奖结果通知销售网点。
第五章 中奖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6+1根据投注号码与开奖号码相符情况确定相应中奖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特等奖:投注号码的六位号码与开奖号码的六位号码按位相符,且特别号码与开奖号码的特别号码相同,即中奖。
一等奖:投注号码的六位号码与开奖号码的六位号码按位相符,即中奖。
二等奖:投注号码的六位号码中有连续五位号码与开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五位号码按位相符,即中奖。
三等奖:投注号码的六位号码中有连续四位号码与开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四位号码按位相符,即中奖。
四等奖:投注号码的六位号码中有连续三位号码与开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三位号码按位相符,即中奖。
五等奖:投注号码的六位号码中有任意两位号码与开奖号码相同位置的两位号码相同,即中奖。
第二十条 当期每注彩票只有一次中奖机会,只兑付最高奖级奖奖金,不兼中兼得。另行设立的特别奖除外。
第六章 兑奖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6+1兑奖当期有效。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弃奖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二条 中奖彩票为兑奖唯一凭证,中奖彩票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
第二十三条 兑奖机构应当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中奖者兑奖时应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单注彩票中奖金额超过1万元的中奖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废止彩票游戏规则部分条款的意见》(财综〔2024〕34号),自2024年9月1日起本规则第二十四条废止,详见《财政部关于废止彩票游戏规则部分条款的意见》。